法的支配的意義
在權力分立的憲政體制,有依法行政原則及依法審判的原則,稱做法的支配。
案例
某校國小家長會長選舉
某班學生監護人跑來跟校長說他是孩子爸爸王大明,要代表孩子參選班代表,
校長看過身份證確認是孩子家長,表示沒意見可參選。
孩子王小明的爸爸一路參選班代表、家長委員並當選家長會長。
當選後該會長更上一層樓,參選各校家長總會長選舉並順利當選。
半年後
該會長王大明遭孩子的媽媽李美麗檢舉,離婚時孩子的爸爸王大明,已切結放棄孩子的監護權,並出具法院判定監護權屬孩子的媽媽的判決,事後該會長王大明被原學校判定家長代表資格不符當選無效,當然,也失去學校家長會長及各校總會長資格。
曾勁元法理說明:
沒人檢舉王大明,一般資格不會出問題,一經檢舉,依法的支配原則其家長代表等資格自然被剝奪。
參選人,您有承諾效忠台灣嗎?如沒有將承諾列入公報政見,依法的支配原則,也不能代表Formosa台灣人!依現狀是中國台灣當局(roc)的代表,與FORMOSA台灣人無關哦。
效忠台灣維持現狀
台灣優先服從現狀體制
效忠Formosa台灣的律師
珍寶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
曾勁元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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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選人,您有承諾效忠台灣嗎?如沒有將承諾列入公報政見,依法的支配原則,也不能代表Formosa台灣人!依現狀是中國台灣當局(roc)的代表,與FORMOSA台灣人無關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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